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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 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审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站      发布时间:2025-09-05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委托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科技大厦)组织开展2025年度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主要审核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网”)仪器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合同(协议)。
二、支持重点
围绕八大重点产业,重点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省级科技研发平台依托单位等,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科技中小微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三、申报材料
 1.开放共享服务合同(协议)扫描件
 2.开放共享服务合同(协议)对应发票扫描件
 3.其他能够说明合同(协议)用于科学研究的相关附件和开放共享工作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为我省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主体,且为省大仪网仪器管理单位。
2.申报单位不得有执行期内的科研诚信和社会失信处罚记录,不支持主营业务为检验检测类的企业申报。
3.申报的大型仪器设备须在省大仪网上完成信息登记(https://dy.hebkjt.cn/index.do),且原值为30万元及以上。
4.申报单位在省大仪网上传材料要求:
(1)须上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合同(协议)扫描件、对应发票扫描件;
(2)上传的开放共享服务合同(协议)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协议)执行期明确,合法有效、要素齐全;
(3)可上传能够说明合同(协议)用于科学研究的相关附件和申报单位2024年以来开放共享工作代表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不限于一项,要重点说明申报单位开放和推介仪器的有效举措、通过共享仪器助力使用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效和产业发展成效。典型案例作为申报单位开放共享成果的集中体现,将作为审核过程中重要参考材料。
5.材料期限要求。合同(协议)和对应发票日期须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如合同或协议执行期涉及到的时间周期较长,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期可延展到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
6.合同(协议)约定的服务事项要与科研活动相关,合同(协议)涉及的检验、检测、分析等服务须是科学研发活动中的必要环节,其结果直接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究、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其他形式的科研探索发现。
7.发票金额和合同(协议)金额须相对应,能够互相印证。
 五、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合同(协议)内容:
1.政府相关检测检验:包括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抽查,政府委托业务,法定认证,强制检定等。
2.不涉及科研仪器使用的技术服务:包括生产性的委托加工业务,技术服务合同中不涉及科研仪器使用的费用等(如打包耗材、技术培训费用等)。
3.非科技创新或研发活动的检验检测:产品批量检验、商业验货,非用于科研的环境检测和地质勘探等。
4.非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仪器计量校准等。
5.申报单位和使用方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申报单位或集团内部检测等。
6.非平台内共享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7.其他经专家判定不符合开放共享审核标准的情形。
请相关单位在9月30日17:00前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省大仪网。(上传方式见附件)
咨询电话:0311-86045526


   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科技大厦)
    2025年 9月 5日

附件:关于开展2025年度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审核工作的通知(1).pdf

附件:仪器管理单位注册登录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