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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科技厅网站      发布时间:2024-12-17

  为加快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若干措施》共七条。

  (一)规范开放共享补偿收入管理,主要确定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行为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性质,明确不同性质事业单位补偿收入的使用方式,除省级行政单位、省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省级事业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收入可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鼓励向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运行补助、人员培训等方面倾斜。

  (二)开展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分批逐步对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开展评价考核,对省级科技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纳入平台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开放共享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励管理单位按照开放共享要求面向社会创新主体提供良好服务。

  (三)推动仪器设备入网共享,要求财政资金购置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及时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登记,纳入开放共享。

  (四)建立仪器设备信息联查制度,打通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和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五)构建服务机构培育体系,以市场化方式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提供单位对接渠道,加强服务开放共享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培育工作。

  (六)加强仪器科研项目支持,鼓励科研单位围绕仪器装备、仪器检测、仪器检修等方面关键技术开展研发活动,通过各类研发项目予以支持。

  (七)强化京津冀工作协同,加强与京津冀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合作,推动科技资源跨区域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