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06-12

为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单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仪器设备;

教育部统管的23种仪器设备;

单台(件)价格不足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20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使用管理

1.制订操作规程,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大型精密仪器在使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定台、定岗、定员的三定原则。定台指固定某台仪器设备;定岗指对某台仪器设备确定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定员指根据岗位的责任及工作要求配置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

3.大型精密仪器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

4.大型精密仪器使用完毕,要做好使用记录。定期保养或每次修理后,也要做好记录备查。使用管理人员每学期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按教育部规定内容、时间报送各类统计报表,报告使用情况。

三、后期管理

1.因性能下降、陈旧落后、维护运行费过高而无修复和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要及时退役。退役工作由使用部门提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并经校领导批准后,按报废程序办理。

2.大型精密仪器的退役须进行技术鉴定,对历年来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复审技术档案,总结经验教训,汇总后报上级部门作为审批依据,并归档备查。

附录:

国家教育部统一管理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电光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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