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06-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字[2008]5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对原《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员,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各单位拥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来自各种渠道、使用各种经费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1.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家具等。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属于低值设备管理范围。由各单位设立账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有计划、科学严谨地制定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请各级领导审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的仪器设备,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必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财务处方可予以报账,保证各个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1.新购入和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购置价格和赠与价格登记入账。

2.自制仪器,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按照实际开支或成本费登记入账。

3.设备维修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登记入账管理

1.只要是学校财产,凡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不论来源于什么渠道,都要登记入账,不得滞留帐外。

2.各单位也必须建立本单位资产账目,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页上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数据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及时上传新入账的资产信息,以便各单位管理人员核对本单位账目。

第九条 仪器设备信息的变更:仪器设备的转让、调拨、报废、租借、丢失等按照有关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有关的审批后及时进行账目修改,确保学校账目与本单位账目相符。

第十条 本校教职工调出、离退休、辞职前,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学校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1.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工作,认真填写《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2.各单位要充分保障仪器设备运行,盘活资产,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3.保持教学科研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证仪器设备干净清洁,确保仪器设备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4.充分做好防盗、防潮、防腐等防护措施。

5.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修、调换、外借。设备的升级、改造、改装、测试等要经主管院长批准。

6.为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闲置浪费,学校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制度,对于闲置积压设备,学校有权做出调剂并及时进行账目调整。

第十二条 贵重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设备。贵重设备在申购、使用、管理上按《河北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按《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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