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开放共用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12

建设开放共用实验室(以下简称共用实验室),是学校整合办学资源,降低办学成本的重要举措,对节约人力、资金、提高实验室及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都能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开放共用实验室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共用实验室的定义

同一实验室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作为学生和教师进行教学或科研的实验室称为“开放共用实验室”。

二、共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共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外借、更换、挪用。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仪器的配备和大型维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协调解决。

共用实验室是校内师生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不得挪为他用,如需对外提供有偿服务,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三、共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职责

各共用实验室要明确具体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共用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包括仪器设备管理、维修、室内安全卫生、日志记录等),保证实验室的正常使用,如因管理不善而出现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由管理责任人负责。

四、共用实验室的教学任务

按照教学大纲,各实验室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所管单位不得在实验课程未饱和的情况下,拒不接受其它学院的课程。

五、共用实验室的开放

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师生开放。在每学期末,共用实验室管理人需填写本学期的“开放共用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表”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补贴,以弥补共用实验室使用过程中的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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