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冀财资[2009]1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全校各单位使用的,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办公等设备。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对产权进行转让和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报废等。
二、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调拨。
(一)向校外无偿调拨(划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1.仪器设备转出单位准备好拟调拨的固定资产清单和说明材料,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后,交由接收方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办理调拨工作。
(二)校内无偿调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1.仪器设备转出单位准备好拟调拨的固定资产清单和说明材料,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2.由仪器设备转出单位与接收方填写调拨单,按要求盖章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调拨。
三、对外捐赠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
国有资产对外捐赠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填写《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提交捐赠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捐赠对象、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五)主管部门、省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备齐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然后上报教育厅审批,教育厅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仪器设备的报废。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
1.确因损坏或技术落后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2.对于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首先由仪器管理者提出,本单位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需报废的,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对于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逐项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设备能否进行报废。
4.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教育厅批准后,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根据审批表将报废设备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收到的仪器设备进行销账。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
1.报废的仪器设备如有可利用价值可捐赠给我校附属单位、学生实习单位、贫困地区等。
2.没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在学校纪检委监督下,实行拍卖。拍卖前,由设备管理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别了解情况,共同确定拍卖最低价。拍卖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别联系2-4家收购公司或个人,公开拍卖,以最高价成交。此项工作每次须撰写仪器设备处置材料,并由参加该项工作人员签字,入档留存。
3.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并由学校财务处定期上缴省财政专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