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钢研总院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2018年1月4日
河钢钢研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
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河钢集团钢研总院(以下
简称河钢钢研)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
例》、《河钢集团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河钢钢研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钢钢研实行民主管理。本办法所称民主管理,是
指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科学民主
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 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
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建
立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积极探索、实行多
样化的民主管理形式。
第五条 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
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 河钢钢研主要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实行民主管理
的责任人。 基层工会组织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职工开展民主管
理工作。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河钢钢研各级民主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
监督。
第八条 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所需费用由管理费列支。
第九条 要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履行社
会责任的意识,对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作出
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
第十条 应当将下列事项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
建议:
(一)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财务预决算、改革或者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停产、歇业、关闭、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
(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应当向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由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集体合同草案及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应当向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并接
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
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本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
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与工会协商确定应
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本级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
议:高级管理人员、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大宗物资采购供
应、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
划及完成情况、投资和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
(二)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
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
等情况;
(三)评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重要岗位人员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劳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
况;
(七)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评选劳
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情况;
(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九) 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
况;
(十)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十一)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
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企业改革、经营、科研工作重大调
整等重大事项,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议。
对重大事项的界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结合实际作出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由各级工会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予以
规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可以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
授权,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
(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处理结果应当及
时向职工公布,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
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表决方
式,但都应当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
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
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
职工代表大会职责权利一致。职工代表人数按照职工人数的百
分之十左右确定,最低不少于三十人,最高一般不超过四百
人。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应当在百分
之五十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
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
选。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或者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不能正常经营致使职工代
表大会不能按时换届的,职工代表资格应当保留。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
权和表决权。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组织同意的民主管理
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代表
应当听取、收集职工的意见建议,认真撰写并按时提交职工代
表提案;向选区职工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二十五条 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企(厂)务公开的日
常工作。基层组织也应当建立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公
开。
第二十六条 可以通过民主恳谈会的形式就职工关心的问
题和重大事项定期听取职工意见。民主恳谈会职工方代表由工
会组织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每次恳谈会议题指
定参加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可以通过劳资协商会的形式就企业经营
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定期沟通协商。劳资协商会职
工方代表由工会组织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确定。
第四章 民主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河钢钢研职代会职工代表应当由部门等基本
选举单位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参
加,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
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代
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也可以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巡视检查,督促相关
部门及时改进。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厂)务公开的主要途径是职工代表
大会,还应当通过公开栏、网络、报刊、微信公众平台等其他
形式进行厂务公开。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按期
公开;属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定期公开;其
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可以对企(厂)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评
议,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
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上级工会对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违
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及时向上级工会
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工
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
(三)因不作为造成劳动关系紧张且不向有关方面报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
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
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职工代表、工会工作
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
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
果的,政府部门将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进行严肃
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河钢钢研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相关的民主管理制度。
附件:钢研工会(2018)1号河钢集团钢研总院民主管理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