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钢研总院关于印发《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2018-12-18

河钢集团钢研总院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河钢集团钢研总院(以下简称河钢钢研)
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表彰为推动河钢钢研科技进步和创新做
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管理部是河钢钢研科技奖励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  奖励范围
项目由河钢钢研主持完成,实际应用半年以上,同时需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
1.通过自主研制开发,在前沿技术、质量提升、结构调整、降
本增效、 节能环保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创造性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
2.在引进、消化、再创新中实现技术突破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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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效益的;
3.牵头制定或修订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规范等,并已颁布
执行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在实际生产中取得明显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等专用项目, 依据军工管理部相关规定
另行执行。
第七条  评审标准
1.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功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成
果转化程度高,已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河钢钢研技术进步
有很大促进作用;获得国家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可评为一
等奖。
2.技术上具有创新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河钢钢研技术进步有
较大影响;获得国家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3.技术上具有创新性,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集团先进及以上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河钢钢研技
术进步有一定影响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4.研究成果属国际首创, 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 在原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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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再创新方面成效显著,在行业内广泛应用,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有特别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经技术委员
会向院办公会提议,可授予特等奖。
特等奖非常设奖项。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河钢钢研技术委员会负责, 根
据环节分设专业委员会和总评委员会。评审工作主要有:
1.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评审;
2.负责对初评推荐项目进行总评评审;
3.对完善院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 当年有申报奖励项目的人员不
得做为评审专家。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实行申报制,以部门为单位组织进行。
申报部门应根据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电子版的申报书、汇总表,并提
供相关附件,按规定时间提交电子和纸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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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为列入国家级、省级、集团级、院级科
技计划并已完结。
第十三条  主要技术工作由外单位完成的项目不得申报河钢
钢研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项目存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 完成人员方面
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参评。
第十五条  同一关键技术内容、创新点不得多渠道申报;已获
往届院科学技术奖或其他院级以上奖励的技术内容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科研管理部按照规定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参加当年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 由科研管理部提交河钢
钢研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分为专业组初评和总评评议。
1.专业组初评通过网络进行。 专业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给项目
打分, 科研管理部根据专业组得分排序和奖励指标确定进入总评的
项目。
2.总评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专业委员会推荐的项目进行总评
审。采取答辩与评议相结合,产生总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总评审结果由科研管理部审核后向全院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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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条  院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部门或个人对科
研管理部公示的奖励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完成人、完成部门、材
料真实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异议期5天。异议须以
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须本人签名,
部门提出的须由部门领导签字。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报部门、 完成人对项目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奖励结果正式公告前, 经批准同意放弃当年奖励
的, 如果再次以该项目主体或相关技术内容申报河钢钢研科学技术
奖,须间隔一年以上时间。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且无异议, 由科研管理部提交院
党委会、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由河钢钢研颁布奖励决定,并对获奖个人、项目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奖金纳入河钢钢研预算管理, 其编
制、调整与执行列入知识产权费,依据相关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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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奖金税后标准如下:
等级
奖励荣誉
奖  金
授予证书人数

个人证书、项目证书
20000元
10人

个人证书、项目证书
10000元
7人

个人证书、项目证书
5000元
5人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奖金分配遵循原则
1.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项目部门提出, 科研管理部负责协调监
督,不得将科技进步奖奖金挪作他用。
2.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获得奖金总额应不少于奖金的7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院级以上科技奖励原则上应从历年院获奖项目
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科研管理部负责解
释。
 
 

附件:钢研字(2018)28号关于印发《科技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