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2017-06-19
第一条:为提高我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购置单价预算为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
1.所申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所申购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
3.所申购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水平;
4.所需配套仪器设备的落实情况;
5.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经费来源;
6.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7.省内、校内同类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8.所购仪器设备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
9.使用效率预测及风险分析;
10.安装场地、水电、安全等必要条件;
11.同类型仪器设备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比较。
第四条:可行性论证工作步骤:
申购单位向经费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通知国资处并领取《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表》、进行专家论证、填写表格、交国资处备案。
第五条:可行性论证方式分为统一论证和单独论证,无论采用何种论证,报批手续时,均需填写《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第六条:重点学科经费、强势特色学科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用于多个单位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时,要进行统一论证。统一论证由学校组织,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少于9名。
第七条:单独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时,论证工作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单件大型仪器设备预算在20--50万元人民币的,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少于7名;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少于9名。
第八条:可行性论证程序:
可行性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申购单位作可行性报告、专家提出质疑、现场考察、专家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填入《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表》,专家签名、上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国资处执行招标采购。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