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油勘探开发虚拟仿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设备管理办法

      2017-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生产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在中心主任领导下,由分管人员负责中心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和科研工作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资源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仪器设备。 

第五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确保所有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第六条  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研制的需要,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河北省石油勘探开发虚拟仿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批准。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批准后,采购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改动。依据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论证和采购。

第八条  自制设备须具有经过论证并获批准的正规设计图纸和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中心后,由承德江钻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或委托验收。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验收。 

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的基本内容: 

(一)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相符,外表是否完好; 

(二)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其资料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三)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第十一条  发现损坏、短缺或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或会同招标管理部门向供货方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分管人员持验收单和发票到承德江钻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入帐手续字。 

第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在评估确定价值后,也要办理验收入帐手续。 

第十四条  因技术改造增加配件、附件的仪器设备,按实价增加其原值;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无论增值或减值都需到承德江钻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入帐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责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报销、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申报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七条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生产、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严禁随意拆卸、改装和迁移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拆改或迁移仪器设备的,须报中心主任批准,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承德江钻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私自拆、改、迁移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因生产、科研需要将仪器设备带出本单位外的,须经中心主任批准,交回时要严格检查,如有损坏或丢失,应追究责任。严禁将仪器设备私自借给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调离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者(退休、调转、出国等),须将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及相关资料移交后,方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应做到定期维护和及时维修,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有关当事人应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石油勘探开发虚拟仿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科研设备管理办法.docx